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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華盛頓聯合提訴

2000年9月19日,包括台灣劉黃阿桃、韓國黃錦周、中國和菲律賓等15名慰安婦倖存者,引用美國在18世紀為防止海盜行為產生之民事紛爭所制訂的「外國人民事侵害求償法」,在美國華盛頓提出日本賠償訟案,台灣阿嬤由劉黃阿桃阿嬤代表原告,人權律師王清峰陪同阿嬤出席。2001年10月4日華府地方法院駁回該案;2003年6月27日聯邦上訴法院以對該案並無判決權為由,再度駁回原告上訴,且作出3點結論:(1)商業行為並不溯及原告所指稱在1952年5月19日前發生的相關事件;(2)依據1951年日本和美國等戰勝國簽訂的「舊金山合約」,日本無須再就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行為,在美國法院受控訴;(3)日本政府雖違背國際法之相關典範,惟仍可主張主權豁免。

美國華盛頓聯合提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