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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會決議文連署

1996年4月18日,台灣有148位(90%)立法委員連署要求日本首相接受聯合國報告之建議,但日本政府並無積極回應;1996年12月11日,正式遞交150位(92%)立法委員聯名致函日本首相及參、眾議院的連署函,強烈要求日本政府儘速制定特別法,解決慰安婦問題,且由跨黨派立委親自赴日拜會及遊說日本國會議員,該行動訴求要求:堅持國家賠償、個人給付立場;反對以亞洲女性和平國民基金解決慰安婦問題;要求日本政府制訂特別法,以替代民間國民基金。

國會決議文連署

繼2007年美國國會通過121號決議文,要求日本政府承認負起慰安婦議題的責任且向受害者正式道歉;荷蘭國會、加拿大國會和歐洲議會也相繼展開相同行動。

2008年11月11日台灣立法院也通過「要求日本儘速解決慰安婦問題、賠償受害者、負起戰爭罪責、恢復受害者名譽」決議文,立委黃淑英、楊麗環、賴清德、潘孟安等28人,連署提案,建請立院通過「要求日本政府以清楚且不曖昧的態度,正式地承認、道歉且接受戰時日軍強逼婦女當性奴隸的歷史責任;對受害倖存者謝罪和賠償,早日恢復慰安婦受害者名譽和尊嚴,並遵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建議,教導這一代和下一代這段正確史實。」成為全球第六個通過決議文的國家,以國際力量聯合施壓日本政府儘速解決此問題。